誠信經營行為準則

誠信經營行為準則


最後更新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 目的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之營運所在地相關法令,經董事會通過,訂定本行為準則,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Atom 本行為準則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2. 適用對象

本行為準則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董事 (含獨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及受任人 (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本公司確有訂定道德行為準則之必要,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3. 法令遵循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4. 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參酌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訂定防範方案,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5. 利益態樣

本行為準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6. 防止利益衝突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當公司董事 (含獨立董事) 或經理人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辦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 (銷) 貨往來之情事。


7. 利益迴避

本公司董事 (含獨立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8.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本誠信經營守則所訂之避免圖私利之機會之內容,公司董事 (含獨立董事)、經理人等含本行為準則之所有適用對象為下列事項: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二、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三、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 (含獨立董事) 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9. 公平交易

董事 (含獨立董事) 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 (銷) 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符合營業所在地之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


10. 保密機制之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人員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 (銷) 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之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所知悉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 


11. 檢舉制度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本公司應建立並公告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檢舉人使用。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以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四、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若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五、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六、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七、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八、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12. 高階主管建立企業誠信風氣及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舉辦內部宣導,安排董事長、執行長或高階管理階層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 


13. 實施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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